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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奖代补”!新余出台新政推进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小作坊整规提升

日期:2024-04-29 04:58:40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为深入推进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活动,激励食品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三小”单位)加大软硬件改造升级力度,大力改进场所环境卫生条件和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全方面提升食品“三小”单位规范管理上的水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市城区实施“以奖代补”推进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小作坊整规提升工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以习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为基本遵循,对照创卫、创文、创食安城标准,通过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进一步引导激励食品“三小”业主加大投入,改造升级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改善影响食品安全和消费舒适度的脏乱差等环境,全方面提升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此次奖补的对象范围为市城区内的食品“三小”单位(含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在市城区范围内的对象,不含乡镇范围。分宜县按自行制定的奖补方案参照实施),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内参与升级改造、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定的食品“三小”单位。没有开展改造或改造不达标的,原则上不予以奖补。

  改造前或改造后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与许可项目一致。

  (2)与外界相通的门宜安装玻璃门,或三防措施齐全的金属门、木门(采取下边钉铁皮防鼠)。

  (3)布局基本合理,操作间后移,实行“前店后厨”加工间分设烹调区、原料加工区、食具洗消区。

  (4)操作间墙裙浅色瓷砖上顶,墙壁四周及天花板光洁平整,利用不吸水防霉耐腐蚀浅色涂料涂刷,或者吊顶。

  (6)地面采用不渗水、不积水、易清洗的防滑材料铺设,在最低处安装地漏,不得有积水。

  (13)防蝇、防虫、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齐全,如安装纱窗、纱门及纱罩,与外界相通的门下端安装30cm高金属防鼠板,地沟及下水道出口处应安装防鼠栅栏。

  (14)保持店内外环境整洁,配备餐厨废弃物桶,并加盖;配备相应数量的纸屑篓。

  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储存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索证索票真实,台账记录完整清楚。相应的食品安全制度张贴上墙。

  改造前或改造后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与许可项目一致。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

  (5)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销售的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7)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9)按照标签标示或有关标准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

  (11)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建立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制度,索证索票真实,台账记录完整清楚。

  改造前或改造后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经营项目与登记项目一致。

  (1)生产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卫生、没有异味、积水、泥泞、废弃杂物;垃圾桶应带盖子。

  (2)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危害食品安全的有害化学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猪鸭鸡等家禽家畜;生产区与粪坑等坑式厕所、家禽畜栏等保持安全距离(25米以上);作坊的卫生间应当独立设置、水冲式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3)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应防滑、无裂缝,使用瓷砖、水磨石等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材料建造;墙壁墙裙应贴瓷砖(高度不少于1.5米);仓库地面应硬化平整、干净;屋顶不得漏雨。

  (4)生活区、生产区应相互隔离;生食区和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应分开;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5)生产加工场所窗户应配备纱网窗,进出口有防鼠挡板(高度不少于60厘米)和防蝇设施,生产场所无虫害现象;生产加工场所进口处应设置洗手池,满足正常使用,配备洁净的毛巾,有更衣的场所。

  (6)生产要配备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设置紫外灯等消毒灭菌设施;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储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建立健全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采购、加工、储存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台账规范完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实施食品添加剂清单制度,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一)对改造装修的小餐饮店:厨房面积50㎡以上-80㎡(含80㎡)的奖励0.4万元;30㎡以上-50㎡(含50㎡)的奖励0.3万元;20㎡以上-30㎡(含30㎡)的奖励0.2万元;20㎡以下(含20㎡)奖励0.1万元。

  (二)属前厨后店改造为前店后厨的(含因经营场所条件限制无法实行前店后厨,需另租门店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饮店,另补助每店0.1万元。

  (三)对改造装修的小食杂店。经营场所面积60㎡以上-150㎡(含150㎡)的奖励0.1万元,60㎡以下(含60㎡)的奖励0.06万元。

  (四)对改造提升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面积80㎡以上-150㎡(含150㎡)的奖励1.5万元;50㎡以上-80㎡(含80㎡)的奖励1万元;50㎡(含50㎡)以下的奖励0.8万元。

  (五)食品“三小”业主若为下岗职工或者困难群众,并能按期整改达到一定的要求的,将凭相关证明另行奖励0.1万元。

  奖补经费按照属地县(区)级财政补助为主、市级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由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一同承担,拨付比例按照市级财政承担30%、县(区)级财政承担70%的比例实施。

  (一)材料收集。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改造标准和奖励认定标准,开展审查验收工作,对整改达标的发放《整改合格确认书》。食品“三小”单位业主于9月5日前备齐认定需要出示的认定材料,提交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审查后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二)审核与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县(区)局上报的食品“三小”单位资料做审核,并将拟享受奖补的“三小”业主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听取社会意见,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最终“以奖代补”名单,由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确认奖补名单及本级承担的核算金额分别上报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申请奖补资金。

  (三)核拨经费。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依据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核算金额,分别将本级按照奖补比例应承担的奖补资金核拨至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级奖补资金后,根据核定的各县(区)上报的“三小”名单将相应奖补资金分发至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兑现奖补。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县(区)两级奖补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奖补资金发放给核定的“三小”业主,并将发放奖补资金详细清单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请广大食品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小作坊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热情参加改造提升,改善生产经营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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