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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明确:开罚!5月起施行……

日期:2024-03-11 18:12:38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目前,市本级已新建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两座处理厂,其中厨余垃圾处理厂设计解决能力300吨/日,餐厨垃圾处理厂设计解决能力110吨/日;扩建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焚烧设计解决能力达1300吨/日,新采购12辆餐厨垃圾专用收集车,30辆厨余垃圾专用收集车。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滁州市“十四五”期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规章制度体系,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施行时间为2023年5月1日。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1、按规定时间频次收集餐厨垃圾并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交由合乎条件的单位处置;

  2、提供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运后对容器清空复位、清洗消毒,保持旁边的环境整洁;

  3、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运输车辆,保持装载容器完好、密闭、整洁,并喷涂标识标志;

  4、发现交付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产生时间等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数据报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采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方式处理;

  4、依规定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并实时监测,防止二次污染;

  5、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仔细的检测,及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单位未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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