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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日期:2024-03-05 11:39:32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合理规划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

  食药监、质监、环保、工商、农业、公安、商务、规划、土地、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方法,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运营情况,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给予合理补贴,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

  第七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设计、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定制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利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市政市容行政主任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任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营业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特许经营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政市容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期的市政市容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将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五)采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视测定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一定效果执行;

  联单由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如实填写后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留存。

  (二)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设施,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并保持旁边的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将餐厨废弃物与一次性餐具等非餐厨废弃物分开存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第十七条临时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摊贩,应当配备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定点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三)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四)根据相关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仔细的检测、评价,并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市政市容行政主任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政市容行政主任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不可以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经原许可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第二十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政市容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与食药监、质监、环保、工商、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市政市容行政主任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一)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由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配备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或将餐厨废弃物定点放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政市容行政主任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或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未立即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