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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日期:2024-03-03 09:59:15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为保障单位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机关对外签订的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立即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会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合同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办公室为合同管理的责任处室,要指定专门人员加强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其他处室也要指定人员统一负责本处室的合同管理。

  租赁合同:本单位需要租用其他单位的房屋、场地、设备,或其他单位租用本单位房屋、场地、设备,由办公室负责签订、执行;

  (四)负责各类合同的统一编号和合同文本、相关材料及信息的存档备案工作,并按规定移交至档案室;

  (一)根据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审核意见和年度计划工作安排,负责相关格式合同的修订和起草、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

  第九条设备采购或业务单项支出金额超过5000元的,或内容较为重要,或须以书面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以保障实施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责任处室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有没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

  第十一条各处室对涉及各自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相关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履约能力做出明确判断,对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是不是合乎法律、条款的完备性等提出书面意见并对此负责。

  第十二条除合同谈判签订地点在对方所在地进行或其他特殊原因外,签约的合同签订地应为本单位所在地。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必须包括双方责任、履行方式、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签定地点、签定时间等主要内容,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

  除上述内容外,业务合同内容一般还应包括依据、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其他经济合同内容一般还应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酬金、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重大合同的招投标或合同谈判,应形成相应的记录与合同文本一同存档。

  第十五条合同格式应优先选用相关合同格式文本。对于对方单位提供的合同,相关责任处室应该充分审核,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不是满足红十字会法定职责;合同内容是不是满足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不是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与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合同,应当经过执委会、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审批完成后(见附件1)方能正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人,一般为相关处室负责人。

  第十八条办公室对审批通过的合同进行统一编号(见附件2),并建立合同管理台账(见附件3)。

  第二十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处室、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承办处室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承办处室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联系单、往来信函、文书、电传等均为合同组成部分,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的信函、文书或电传后,应及时审阅并妥善处理,并将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同时做好合同结算基础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联系单、结算单、确认单、对账单、通知单、送货单等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结算凭证,应当由各承办人签字和承办处室负责人签字,未经上述两级签字的上述凭证一律无效,在上述两级签字基础上,按规定还需相关人员审批签字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约定事项履行困难或难以执行合同的情况,承办处室应积极与对方协商以减少双方的损失并避免纠纷产生。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合同承办处室负责合同改变或解除协议的洽谈与拟定,合同改变或解除协议签订前应当经过审批,审批程序与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处室应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至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情况以外,均应承担对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于合同的终止,承办处室应当做好终止合同记录,收集整理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做好经济往来和款项结算工作,填写合同履行的相关信息,交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于合同生效后产生的分歧,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双方应秉持积极协商处理的原则,并按下列方式选择处理方式: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合同中约定了一方提起索赔的要求和程序的,或约定了将争议提交双方一同确定的人员或临时裁决机构的,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进行并重视各类来往资料的规范性和保密性。

  (二)当事人另行协商。合同双方就分歧另行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作为新合同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审核,并作为既有合同的附件一并进行合同管理及归档。

  (三)仲裁机构仲裁。合同双方协商无效时,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经执委会研究许可并授权,由办公室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合同相关承办处室准备仲裁需提交的各项资料。

  (四)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照本制度规定,执委会会研究许可并授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各处室职责同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需要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的情形下,合同责任处室应及时会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具体处理建议方案,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发生仲裁、诉讼等法律纠纷事务的,合同责任处室应及时上报,按不一样的情况处理:

  (一)大额合同纠纷或对单位权益有重大损害的,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单位组织纠纷处理小组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发生合同纠纷的,合同归口管理处室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合同及有关的资料的保管及记录工作,合同有关的资料的借阅、复印应做好记录,并严格遵守合同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将内容传播与合同纠纷处理无关的人或单位。

  第三十六条合同是单位对外各类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全体工作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做到及时按要求专门归档至合同管理归口处室。

  (一)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交于合同归口管理处室保管,自行保留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合同履行完毕后,副本原件应上交合同归口管理处室。

  (二)涉及到财务支付款项,必须将合同文本复印件一份作报销单据联同发票等凭证一并送财务专员报销。

  第三十九条承办处室和办公室应按职责要求,设专人谨慎保管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包括会所有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技术协议、质量保证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电报、传真、电话记录、洽谈记录、签证、索赔单据、合同台帐等资料,合同终止时或必要时及时归档保存。以上资料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条合同文本及有关的资料以原件存档,同时对合同文本进行扫描建立电子档案。

  第四十一条合同管理台账内容应符合程序文件要求,逐件登记,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序号、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对方公司名称、合同金额、签订日期、合同期限、原件份数、承办处室、承办人、归档资料、合同履行情况、备注等。

  第四十二条各处室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办公室移交。办公室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办公室负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察觉缺陷,及时报告,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注意保存书面记录和证据,最好能够降低或避免损失。

  第四十四条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处室及承办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合同承办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在合同履行中,业务处室或项目处室有其它未尽职行为,造成经济或利益损失的。

  第四十五条各处室及工作人员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或开拓创新,给单位带来较大利益的,经执委会研究,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