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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要来了!剩饭剩菜不能再随便处理……

日期:2024-01-07 10:16:56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餐厨垃圾含有较高的有机质和水分,容易受到微生物的作用发生腐烂变质现象,废弃放置时间越久,腐败变质现象就越发严重。到了夏季,温度比较高,腐烂变质也越快,这时候易产生大量的渗滤水以及恶臭气体,滋生蚊虫,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

  危害人体健康。餐厨垃圾中的肉类蛋白以及动物性的脂肪类物质,大多数来源于于提供肉类食品的那些牲畜家禽,牲畜在直接吃食未经有效处理的餐厨垃圾后,易发生“同类相食”的同源性污染,并造成人畜之间疫病的交叉传染危害人体健康,还可能促进某些致命疾病的传播。

  传播疾病。餐厨垃圾的露天存放会招致蚊蝇鼠虫的大量繁殖,其是疾病流传的主要媒介。

  加重污水处理负担。餐厨垃圾中堆放时产生的下渗液进入到污水处理系统,会造成有机物含量的增加,从而加重污水处理厂的负担,增加运行成本。

  该管理办法在《曲靖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8号)基础上结合中心城市实际,进行重新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市厨余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应规划控制的区域,以下简称“中心城市”)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餐饮企业,公共机构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商业市场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垃圾。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厨余垃圾管理的行政主任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卫健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厨余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以厨余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及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规定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厨余垃圾收转运及处理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垃圾分类建设资金。

  第六条厨余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厨余垃圾的新技术、新方法,将厨余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购置专类设备,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置,并与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条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理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厨余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理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厨余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理应当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厨余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做监督检查。

  (一)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规定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存放厨余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旁边的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送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存放;

  (一)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30日报告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二)厨余垃圾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行集中处置,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厨余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记录。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时可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举报后,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九条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制定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厨余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厨余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行政主任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厨余垃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和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5年10月9日公布的《曲靖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