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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4-01-04 08:00:11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要求,我局组织草拟了《佛山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间为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8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厨余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饮食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有效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厨余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厨余垃圾管理宣传工作,支持厨余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厨余垃圾管理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如下:

  第七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是各区厨余垃圾管理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厨余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第八条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餐饮单位按要求存放厨余垃圾,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联合城管执法部门督促餐饮单位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落实餐饮单位厨余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活动中以厨余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的卫生情况做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大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池塘等禁止违规使用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和水生动物的宣传力度,防止因使用厨余垃圾饲喂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

  第九条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通过组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第十一条 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厨余垃圾收运单位应采取定时定点方式收集,实行密闭运输,并统一收运车辆外部标识。

  厨余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并按照规定从收集点直接运输至具备资质条件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厨余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联单台账制度,真实、完整记录厨余垃圾产生数量、来源及去向等情况。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检查。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厨余垃圾处置工艺、技术及运行,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到运行可靠、环保达标、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第十五条 厨余垃圾主要采用集中化、规模化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没有纳入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农村地区,其厨余垃圾倡导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技术等就近就地处理。

  建设就地处置设施的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理应当在设施投入运行前10日内告知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并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就地处置厨余垃圾的数量、处置剩余物数量及去向,工作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核查。就地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分离出的废弃油脂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后续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就地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检查指导,发现不符合厨余垃圾处置相关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就地处置厨余垃圾。

  第十六条 支持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广应用,加强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科技支撑。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鼓励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应用。

  (五)未经许可利用厨余垃圾加工生产肥料、饲料,或者销售利用厨余垃圾加工生产的肥料、饲料;

  (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池塘等违规使用厨余垃圾饲喂禽畜、水生动物;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开展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放、收运、处置厨余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执法联动机制,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开展执法联动,依法查处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厨余垃圾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理应当服从城管执法部门的调度,保证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厨余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厨余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理应当制定厨余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服务地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将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收运处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台账。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厨余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接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投诉或者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佛山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佛府办〔2012〕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