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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日期:2023-10-19 07:37:31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与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废弃物。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有关标准,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

  第八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九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第十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营业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做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理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安装分散式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及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缴纳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一)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该依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做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合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劝阻,并及时向环境卫生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名单及其营业范围、服务标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并立即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各派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