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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州市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31 06:13:54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

  加强我市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形成合理顺畅的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产业链,为我市乃至全省的餐饮垃圾收运处置应用树立政策标杆。

  本规定自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适合使用的范围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高新区及福州大学城,长乐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细则》共十七条,不仅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还对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为加强我市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形成“属地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管理合力,《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负责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监督管理工作,并由市环境卫生中心具体负责餐饮垃圾收集、运输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具体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特许经营企业做好餐饮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了属地政府的监管职责。《规定》第六条明确由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餐饮垃圾来源、数量、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做监督管理。

  三是细化了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第七条从管理实际出发,逐一细化了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十部门在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并明确市直部门要对口省直相关单位共同推进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四是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规定》第八条明确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餐饮垃圾源头减量。

  (二)规范了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工作要求(第九条、第十条)

  《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了餐饮垃圾产生单位、特许经营企业的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对餐饮垃圾产生环节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餐饮垃圾产生单位理应当与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签订收运协议,及时完整记录餐饮垃圾产生台账,设置专用密闭收集容器,按照类别存储放置产生的餐饮垃圾。

  二是明确对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的要求。《规定》第十条要求取得餐饮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收运处置计划,在特许经营范围内按照标准和规范,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垃圾,做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为加强餐饮垃圾全过程管理,《规定》规定餐饮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转移联单在餐饮垃圾收集、运送过程中随货同行。

  《规定》明确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协作联动机制,将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开展精神文明和卫生创建活动的评选标准。

  餐饮垃圾: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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