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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日期:2023-10-22 23:39:41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生态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和有机垃圾等易腐蚀性垃圾。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的人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厨具餐具清洁消毒单位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本市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涉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查处未依法获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相关特许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涉及餐厨垃圾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环境污染行为。

  (三)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禽畜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餐厨垃圾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监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农业、公安、工商、水务等部门应当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自律管理]本市餐饮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

  获得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企业”)可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条[特许经营权]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

  (一)编制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特许经营合同及招标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检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合乎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管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理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二条[原有收运单位和个人管理]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已有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及个人需要继续从事收集和运输等活动的,应当加入特许经营企业,纳入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体系。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合理制定收运资格标准,吸纳原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个人,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对其收集和运输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并统一服装及车辆标识。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五)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第十四条[有偿服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理应当依规定缴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

  第十五条[收集和运输管理]特许经营公司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至少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和运输一次餐厨垃圾;

  (五)收集餐厨垃圾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旁边的环境的干净整洁;

  (六)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送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转运期间不得存放;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应当准确、完整记录下列信息: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于每月初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月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的处理]特许经营公司进行餐厨垃圾的处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工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要求,并通过专业评审;

  (二)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四)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五)采取比较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处置好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等,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特许经营企业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收集和运输已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

  第十九条[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情形]特许经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政府能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应急处置]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监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餐厨垃圾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收运的,每次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企业监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企业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动态监管和定期评估、考核机制,督促特许经营企业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并将合同年度履行情况报告市政府。

  本办法关于特许经营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的规范和要求,应当纳入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监管措施及违约责任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管措施]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能采用派驻工作人员、信息化监控、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一次特许经营企业年度运营情况及年度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应该依据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使用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第二十五条[非法收运处监管]未依法获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等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单位内部集体食堂、餐厅监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和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依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应当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涉及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监管]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有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管]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监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农业、公安、工商、水务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来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区,是指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和各经济功能区。

  本办法所称区人民政府,包括横琴新区管委会、香洲区人民政府、金湾区人民政府、斗门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