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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5日起 建筑垃圾运输须“持证上岗”

日期:2024-04-01 15:40:58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今日,记者从宁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东侨大队获悉,《关于逐步加强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已于10月14日正式对外发布。其中明确,自10月25日起,东侨开发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建筑设计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委托获得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其中获得我市其它县(市、区)审批发证的运输企业须提前报备东侨渣土办。

  加强渣土运输管理是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于维护好市容环境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过去,由于缺乏行业准入门槛,渣土车装载不达标,沿街漏撒、污染路面的情况屡禁不止。如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运输、终端处置)许可证》的诞生,无疑有助于全面提高建筑渣土管理水平,切实解决渣土作业污染城市环境、危害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起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到位的渣土运输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已有宁德市华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宁德市宏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这2家企业依法取得了该许可证。

  除了委托资质企业运输外,通知还要求,东侨开发区内各实施工程单位应做好施工地净车出场、喷淋防护、地面硬化处理、湿法作业、裸土覆盖、保洁车辆等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内及周边三百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此外,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配备4G-GPS定位设备,并纳入东侨渣土管控平台。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实施工程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工程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明确,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东侨开发区内各实施工程单位应向宁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东侨大队提供以下备案信息材料:

  4.东侨建筑施工工地渣土运输信息报备表和东侨建筑工地渣土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