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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岂能这样处理?“歪”公司违法倾倒被罚!

日期:2024-03-26 09:12:57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想必大家生活中都有这样的体验,每当生活垃圾运输车开过身边时,大家总是不约而同的捂住口鼻,因为总能闻到一股异味,这种异味一般都是来自其中混入的厨余垃圾,而且混入厨余垃圾后,由于厨余垃圾含水率较高,往往还会造成运送过程中滴漏的现象,此现状不仅给周围市民带来身体上的不适,还会对市容环境能够造成严重影响,一定要通过法律的保障严加管控。

  某中餐馆坐落在成都西门,餐馆生意火爆,每天产生的厨余垃圾达到0.8吨左右。这家餐馆与乙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厨余垃圾收运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定点收运。

  2021年3月的一天,金牛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行动中对这家中餐馆的厨余垃圾管理情况做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这家餐馆安装了油水分离设备,现场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厨余垃圾分出情况良好,但餐馆却不能提供乙公司具备回收厨余垃圾的相关资质证明。

  面对执法人员的追问,乙公司负责人言辞闪烁,辩称“资料没有带在身边,改天一定提供”。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对乙公司的资质进行核实,发现乙公司根本就没有在辖区内登记备案,不具备厨余垃圾收运资质。执法人员决定立即查处乙公司的非法收运车辆。当天夜晚,执法人员在一处垃圾收集点挡获了乙公司的三轮运输车,乙公司的人员正在向“其他垃圾”桶内倾倒油水分离后的厨余垃圾残渣。

  这家餐馆未审定收运服务单位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金牛区综合执法局依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餐馆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三千元的决定。乙公司有“无证收运和违规倾倒”两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被依法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合并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乙企业主要存在两个违法事实,一是无证收运,违反《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遵守生活垃圾相关作业规范、标准及服务合同约定。

  二是违规倾倒。违反《条例》第四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送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相关规定的转运、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在运送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餐馆应当将其产生的厨余垃圾移交给有相关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并签订服务合同。城市管理部门将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收运企业名录。

  ①委托物业服务人来管理的居住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来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农村散居区域,管理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

  ③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④道路、广场、公园、城镇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⑤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四)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相关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六)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

  个人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处理等其他减量化方式排放;第三十二条 禁止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投放。

  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

  (三)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处理等其他减量化方式排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江河、湖泊、河流、渠道、水库、排水管道等地点倾倒生活垃圾。

  (八)禁止将工业固态废料、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