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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管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日期:2023-09-21 13:10:35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做监督检查;根据自身的需求,市主管部门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派驻监督员。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场(厂)的餐厨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应交餐厨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物不足一万元的,由食品、药监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运送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市、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行政许可,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