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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调整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

日期:2023-09-22 12:56:11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有关要求,我委对生活垃圾相关行政许可做调整,加强完善了许可登记表和审查程序,减少了部分许可提交材料。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含附属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试点实施。

  现将修订后的《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重新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生活垃圾相关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政容发〔2013〕88号)、《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政容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1.本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3.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4.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所属车辆应为自有,并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五、《××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拟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

  六、《××区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拟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

  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应提交法定材料目录中的第一至第六项材料、可承诺提交第七、八项材料。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申请人真实的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乎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或不符合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按如下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6.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1)提出核查的建议,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转批准人员。

  (3)确实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7.根据批准人员的决定,由审查人员填写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1.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和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中未涉及到的粪便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垃圾衍生燃料(RDF)厂等均参照堆肥厂的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批。

  2.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厂,即以初加工后的餐厨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化工产品的处理厂不在本行政许可事项中审批。

  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应提交法定材料目录中的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可承诺提交第四项材料。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6.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1)提出核查的建议,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转批准人员。

  (3)确实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相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7.根据批准人员的决定,由审查人员填写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1.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相关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本行政许可由建设(拆除)单位负责在施工前申请,涉及装饰、装修的由产生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申请:

  (一)建设(拆除)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

  七、颁发许可证件名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

  1.建设工程项目清运及处置方案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规定。

  2.拆除工程方案除满足上述条件,还需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综合利用的规定。

  3.住宅小区方案应具备减量化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和处置地点名称。

  (三)建设(拆除、物业服务)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留存复印件),其中物业服务企业与清运单位签订的合同应符合本市生活垃圾清运制式合同规范。

  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应提交法定材料目录中的第(一)、(二)项材料、可承诺提交第(三)项材料。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

  2.申请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意做出、不符合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条件或不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受理范围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按如下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提供的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方案线)向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方案中明确的处置地点核实是否与申请方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①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主要为现场点位及地理信息和承运车辆是否符合建筑垃圾准运条件。

  ③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①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②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6.根据批准人员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筑垃圾消纳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筑垃圾消纳证》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城市管理委主管领导。3.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1)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筑垃圾消纳证》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即: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城市管理委员会。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六、办理行政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与《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统一格式的《运输车辆准运证申请表》。

  (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留存复印件)。

  (八)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纳入本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的说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行政许可告知审批承诺书(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2.申请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意做出、不符合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条件或不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受理范围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按如下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③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①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②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7)根据批准人员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运输车辆准运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1)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一)简易填埋场所需符合乡、镇政府用地要求,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场所需符合市区规划要求。

  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六、办理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七、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二)简易填埋场所提交乡、镇政府确认的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提交规划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六)经营性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复印件)。

  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行政许可告知审批承诺书(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应提交法定材料目录中的第一、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可承诺提交第五、八项材料。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3)经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③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①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②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6)根据批准人员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1)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1.本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3.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4.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所属车辆应为自有,并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拟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

  ×区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拟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7.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8.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证明材料。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第5项(申请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第6项(申请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提交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承诺的审批方式。

  3.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4.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5.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线.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动交回行政许可决定。

  一、审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人员,这中间还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视测定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视测定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一定效果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验测试仪器和环境监视测定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中未涉及到的粪便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垃圾衍生燃料(RDF)厂等均参照堆肥厂的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批。

  2.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厂,即以初加工后的餐厨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化工产品的处理厂不在本行政许可事项中审批。

  (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四)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及达标排放方案。

  (五)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承诺的审批方式。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标识;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动交回行政许可决定。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本行政许可由建设(拆除)单位负责在施工前申请,涉及装饰装修的由产生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申请

  (一)建设(拆除)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

  2.拆除工程方案除满足上述条件,还需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综合利用的规定;

  3.住宅小区方案应具备减量化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和处置地点名称;(三)提交建设(拆除、物业服务)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留存复印件)。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提交第(三)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申请人真实的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乎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承诺的审批方式。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标识;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动交回行政许可决定。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四)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要求。(五)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

  (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留存复印件)。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六)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留存复印件)。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提交第项、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承诺的审批方式。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在1个自然年内如未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未出现被举报现象、未出现平台报警情况,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可继续适用承诺的审批方式。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标识;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动交回行政许可决定。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一)简易填埋场所需符合乡、镇政府用地要求,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场所需符合市区规划要求。

  (二)简易填埋场所提交乡、镇政府确认的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提交规划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五)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六)经营性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复印件)。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提交第(五)、(八)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申请人真实的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乎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承诺的审批方式。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标识;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主动交回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