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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款72000元!

日期:2024-04-27 02:12:17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案例名称:泊头市荣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喷漆工序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5月17日,该案件经局领导批示展开立案调查。经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工序正在生产,现场未安装使用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续。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企业法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该企业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21之判定标准,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应按31%-40%比例进行处罚。该企业喷漆时在车间内进行且喷漆时间短未对环境能够造成影响故按31%进行处罚;该企业一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属首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5%比例进行处罚;发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该企业全面整改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环境破坏,以上三要素无处罚百分值。综上,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柒万贰仟元整。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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