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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4-03-26 09:09:42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2020年7月23日至8月23日。

  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城市管理监控中心6楼市容科,邮政编码:237000;电子邮件方式,邮箱:;传真方式,号码。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及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 【工作原则】餐厨垃圾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推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六条 【处理收费】餐厨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管,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废弃油脂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企业、肉类加工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肉类加工等企业无害化处置废弃物,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畜禽养殖场等企业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将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与餐饮单位的等级评定相结合。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违法排污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中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车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产品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教体、文旅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餐厨垃圾产生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服务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九条【服务协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并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明确餐厨垃圾收运时间、地点、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按规定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引导餐饮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 【倡导鼓励】倡导通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义务规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二)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及时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四)餐厨垃圾应投入专用存放容器内,并保持容器功能完好、标识醒目、正常使用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设置符合标准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并在餐饮设施、餐具清洗池安装油、渣处理及过滤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义务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不得少于1次;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四)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后,对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五)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环保型专用运输车辆,统一标识,并按规定装载行驶记录装置和装卸计量装置,保持正常使用,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等;

  (六)密闭运输餐厨垃圾,防止抛洒、滴漏,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

  (七)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八)在经营许可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义务规范】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安全运行;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不得接收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收集运输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送的餐厨垃圾;

  (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餐厨垃圾处置污染物排放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对社会公开,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六)建立每日处置工作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等情况,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处置台账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在经营许可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报送处置餐厨垃圾应急预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过六安市12319统一呼叫中心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八条 【部门监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餐厨垃圾产生者以及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者应当予以合作,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需要,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十九条 【检查权限】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行动,及时互通情况,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垃圾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告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统一收运,并在日常监管中进行督促。

  第二十一条 【应急机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诚信机制】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商务等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企业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违法违规处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既有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部门罚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针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建议去除“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建议修改为“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

  建议将第七条中公安机关职责中最后一句改为“依法打击餐厨垃圾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将第七条中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改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及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置废弃物,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更改内容:删除原先内容中的“肉类加工企业”,新增督促养殖企业无害化处理废弃物。

  1.关于餐厨垃圾的概念将进一步论证,畜禽屠宰属于食品生产加工类型之一,不宜单独增加。

  “第七条 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畜禽养殖场等企业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将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与餐饮单位的等级评定相结合。”其中:畜禽养殖场不属于商务部门职责范围。

  建议将第七条发改委部门职责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有关资金的申报争取工作,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还是餐厨垃圾产生者,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相关费用。

  二、建议进一步明确餐厨垃圾处理收费的性质,若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明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程序。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2.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本征求意见稿文件名“餐厨垃圾”及文中多次出现“餐厨垃圾”、“餐厨废弃物”,如是一种可统一;在《六安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六建公[2019]97号)对生活垃圾四分类的定义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并无“餐厨垃圾”、或“餐厨垃圾废弃物”。

  二、请明确第四条“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定义,统一收运到哪一步,谁负责统一收,还需不需要中转、费用怎么办?(中转站后的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已在自来水费中收取)。第九条中垃圾产生单位选择收运服务单位与第四条的“统一收运”存在矛盾。

  四、第十三条规定的垃圾产生单位义务规范不细,操作时存在问题。如:是否破袋投放;不明白“(六)设置……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七)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弃物”意思,都无害化处理过了,我们还要收集处理吗?

  五、在第三条“概念定义”中包括了单位、居民,本“办法”有第十三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义务规范”,“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未见义务规范。

  1.关于餐厨垃圾的概念,源于《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并参照了省内外城市的做法,随着《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的颁布,此概念需进一步论证。

  市城管局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专门印发了《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立法起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立法起草小组。按照国家和省里对厨余垃圾的具体要求,在学习借鉴省内外已有的餐厨垃圾管理立法基础上,立法小组于6月份完成《办法》起草初稿,经过局多次组织讨论和反复修改,在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于7月份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城管系统、餐厨项目企业等37个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29个单位(另有4个单位未书面反馈)的书面反馈意见。2020年7月23日,再次通过局门户网站、市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众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广泛征求意见,尚未收到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

  1.针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建议去除“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建议修改为“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

  建议将第七条中公安机关职责中最后一句改为“依法打击餐厨垃圾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将第七条中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改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及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置废弃物,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更改内容:删除原先内容中的“肉类加工企业”,新增督促养殖企业无害化处理废弃物。

  1.关于餐厨垃圾的概念将进一步论证,畜禽屠宰属于食品生产加工类型之一,不宜单独增加。

  “第七条 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畜禽养殖场等企业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将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与餐饮单位的等级评定相结合。”其中:畜禽养殖场不属于商务部门职责范围。

  建议将第七条发改委部门职责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有关资金的申报争取工作,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还是餐厨垃圾产生者,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相关费用。

  二、建议进一步明确餐厨垃圾处理收费的性质,若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明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程序。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2.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本征求意见稿文件名“餐厨垃圾”及文中多次出现“餐厨垃圾”、“餐厨废弃物”,如是一种可统一;在《六安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六建公[2019]97号)对生活垃圾四分类的定义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并无“餐厨垃圾”、或“餐厨垃圾废弃物”。

  二、请明确第四条“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定义,统一收运到哪一步,谁负责统一收,还需不需要中转、费用怎么办?(中转站后的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已在自来水费中收取)。第九条中垃圾产生单位选择收运服务单位与第四条的“统一收运”存在矛盾。

  四、第十三条规定的垃圾产生单位义务规范不细,操作时存在问题。如:是否破袋投放;不明白“(六)设置……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七)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弃物”意思,都无害化处理过了,我们还要收集处理吗?

  五、在第三条“概念定义”中包括了单位、居民,本“办法”有第十三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义务规范”,“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未见义务规范。

  1.关于餐厨垃圾的概念,源于《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并参照了省内外城市的做法,随着《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的颁布,此概念需进一步论证。

  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市辖区建制镇规划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四条 餐厨垃圾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统一收运、集中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的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依法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查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餐厨垃圾产生者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理单位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鼓励将依法投放、交付餐厨垃圾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八条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垃圾。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生态保护、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签订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二)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明确餐厨垃圾收运时间、地点、频次等内容;

  (三)将餐厨垃圾投入指定地点的专用收集设施,并保持专用收集设施整洁完好和周边环境卫生;

  (四)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服务协议约定,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餐厨垃圾收集过程中文明作业,作业完成后对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

  (三)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异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与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连接;

  (五)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收运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每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数据和报表;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二)按照要求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配备餐厨垃圾计量、贮存、处置、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六)对每日进出场站处理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处理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七)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八)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二)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理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在交付和接收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餐厨垃圾产生者以及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阻挠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行动,及时互通情况,依法查处餐厨垃圾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存放,交由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运,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垃圾问题是百姓关心、社会关切、媒体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餐厨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目前,我市城区每天产生约90-100吨餐厨废弃物,在非洲猪瘟疫情暴发前,主要被个体养殖户用于养殖,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非洲猪瘟疫情暴发后,通过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减少了餐厨垃圾用于养殖的现象,但部分餐饮经营户随意倾倒现象严重,餐厨废弃物随生活垃圾流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直排进入雨水管网,影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各项污染控制指标,存在安全隐患和环保风险。同时,广大餐饮经营户对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置有很大期盼,也希望尽快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健全餐厨垃圾的处理运行机制。2019年8月,市政府确定了六安市餐厨垃圾处理(一期)项目,经过公开招标,确定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企业,项目采取BOT(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经营运作方式,目前已投入使用。《办法》的出台,使得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有法可依,也有利于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

  国家高度重视群众食品安全问题,要求严守法规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一是从法律层面加强了对“地沟油”非法制售的监管,斩断“地沟油”顽疾的利益链条,有效解决“地沟油”问题。通过法规明确规定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规范和监管部门的职责,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二是提高了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办法》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使餐厨垃圾变废为宝。同时,《办法》更进一步明确了部门管理职责,并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等各阶段提到了具体的管理要求,有助于完成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的整个过程管理,避免餐厨垃圾环境污染。《办法》的出台将尽早改变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紊乱无序、无章可循,处理不标准的局势,促进我市餐厨垃圾集中化收运、处理工作逐步踏入规范性、法制化的路轨,为推动美好安徽建设和六安革命老区十四五规划发展增添浓墨重彩的一笔。

  本《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还参考了长沙、厦门、合肥、铜陵、芜湖、黄山等地前期立法经验。

  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我局专门制定了立法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于2020年6月份完成初稿,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征求相关县区政府和相关协会、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发出征求意见函33份,收到反馈意见25份,未收到网上反馈意见。按照程序规定,将《办法》草案送审稿送至市司法局开展了合法性审查。联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前往省内铜陵市、芜湖市实地调研了餐厨垃圾项目及其立法情况。市城管局会同市司法局邀请省住建厅、司法厅,省人大及安徽大学共7名专家,在合肥市召开《办法》专家论证会,对《办法》进一步研究论证,并修订完善。12月10日,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的再次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及企业意见。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要求,2021年7月13日,我局再次组织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垃圾处置企业、物业协会、餐饮协会对拟设定行政处罚条款内容进行了论证,最终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送审稿,并以政府令形式正式印发施行。

  《办法》一是主要为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职责不清问题,明确餐厨垃圾概念、餐厨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部门职责以及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二是主要为解决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明确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准入,餐厨垃圾产生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遵守的规定及应遵守的禁止性规定;三是主要为解决餐厨垃圾监督管理问题,建立健全餐厨垃圾联单制度、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告知机制以及餐厨垃圾应急处置机制等内容。通过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和管理网络系统,按照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统一收运、集中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形成多方通力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餐厨垃圾处置新局面,积极、有序地推进我市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进程,实现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和高效运转,确保餐厨垃圾得到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进而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办法》共27条,在体例上不设章节,采取条款式对餐厨垃圾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处理原则、职责分工、特许经营、服务许可、产生、收运及处理单位规定、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餐厨垃圾概念的界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02项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此,《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可以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三)明确餐厨垃圾产生者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是生活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将“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四)明确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单位以及处理单位应遵守的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对餐厨垃圾产生者、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遵守的规定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明确。 如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护我市水治理环境、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五)建立了餐厨垃圾四项管理机制。为了从源头上规范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四项管理机制:一是联单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实行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之间实行联单管理制度;二是联动执法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三是建立告知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时,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告知机制;三是应急机制,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厨余垃圾管理应急预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理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方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厨余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六)法律责任的设定。本着与上位法不重复的原则,《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们将在《办法》通过后,对涉及餐厨垃圾监管的所有处罚条款进行统一宣传。同时针对餐厨垃圾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未建立餐厨垃圾台账或台账弄虚作假的情况,新设了行政处罚。

  一是本《办法》结合即将出台的《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在体例设置上,并不一味追求“大而全”,而是突出餐厨垃圾管理重点和难题,以规范行为方式和管理措施为主,将部分内容重复的条文予以了归并,使条文显得更加精练、严谨、合理。

  二是《办法》从多角度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多措并举,更好发挥政府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服务和引领作用。不管是从餐厨垃圾管理的工作原则如“社会参与”上来看,还是从一些鼓励支持措施和服务许可上来看,餐厨垃圾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市场参与,多方合作。政府通过引入整合社会化资源用于餐厨垃圾管理,使得管理更高效,处置更科学。

  三是抓住餐厨垃圾管理的“牛鼻子”,在法律责任部分,通过对未建立餐厨垃圾台账或台账弄虚作假的情况新设了行政处罚,进而从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确保处置行为的合法合规,形成管理闭环。同时,遵从“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立法原则,比如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未予以再次累述。

  做好餐厨垃圾管理是推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力抓手,为保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稳步开展,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采取上门宣传、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新闻媒体报道、召开餐饮业行业协会专题会等形式,广泛宣传餐厨垃圾处置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要求。一是在餐饮业集中的主要路段悬挂宣传条幅,集中宣传《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二是印发宣传资料,将《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印制成宣传资料,向市民免费发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餐厨垃圾管理的良好局面。同时要按照餐饮企业数量及分布情况,下发“致餐饮企业的一封信”,通过宣传教育,使餐饮单位明确餐厨垃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自觉履行餐厨垃圾监管的责任。三是录制音响宣传资料,在餐厨垃圾收集专用车辆上反复播放,便于餐饮单位倾倒餐厨垃圾。四是利用媒体进行本规章的宣传。广泛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办专栏等形式对《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组织执法人员到餐厨垃圾产生企业、单位和门店等进行上门宣传,使餐厨垃圾管理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市(区)城管局联合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一定规模的执法活动,采取教育劝导和处罚相结合的执法方法,前期以教育引导为主,对不听劝导的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后期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影响较大的地沟油黑窝点、擅自处置餐厨垃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排摸清楚,协同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进行严厉打击。本着“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的原则,采取“从点到面”的方式开展,协调重点查处擅自处置餐厨垃圾行为和利用餐厨垃圾加工食用油脂行为,对餐饮企业拒绝提供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沿街摆放进行规范。对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其作业行为,对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做监督管理,对所加工的产品销售进行监督,防止油脂回流餐桌,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

  在总结前期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对《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及时向市司法局和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不断改进管理和执法水平,最终实现餐厨垃圾管理和执法的全覆盖,达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