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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信息网

日期:2024-02-22 00:40:40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2010〕36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方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精神,加强餐厨垃圾排放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通告〔2009〕2号)和《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函〔2009〕834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餐厨垃圾排放管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通告〔2009〕2号)和《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函〔2009〕834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四)总结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经验,提出在全市开展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及资源化处理的总体方案。

  (一)开展餐厨垃圾排放普查,摸清全市餐厨垃圾产生、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基本情况。

  城区和郊区中心镇区域内的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及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以下统称“餐饮服务单位”)。

  各区县要组建餐厨垃圾排放普查协理员队伍,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单位,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做逐一入户调查,协助餐饮服务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填报和登记。协理员由市政市容、食品安全监督等部门及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组成,佩戴统一印发的工作证。各区县应对本辖区餐厨垃圾产生排放基本情况做汇总,以电子文件和书面形式报送市市容环卫协会。

  各区县应优先选择大型餐馆、党政机关、学校等餐厨垃圾产生量在100千克/日以上,并纳入规范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的餐饮服务单位作为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城区每区确定1—2个街道,选取不少于100个餐饮服务单位作为试点单位。郊区县每区县确定1个中心城镇,选取不少于50个餐饮服务单位作为试点单位。原崇文区行政区域内各街道普遍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由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确定,于2010年9月底前以电子文件和书面形式报市市容环卫协会。

  试点单位的基础信息、餐厨垃圾产生量、委托收运单位及最终处理去向或自行处理情况等,登记内容填写在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表中(见附件)。

  试点单位依规定的内容在指定的网址()进行登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实;核实无误后打印两份,经试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份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一份由本单位保存。无上网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登记。

  各试点单位应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登记工作,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市卫生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作为辖区内实施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工作的管理单位,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试点单位做好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工作,制定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的总体计划。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工作,协助指导试点单位正确地履行登记程序。

  市市容环卫协会受市市政市容委委托,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的具体工作。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及其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餐厨垃圾排放普查和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员的培训;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对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单位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餐厨垃圾排放普查的部署安排及登记试点政策的讲解与说明;餐厨垃圾排放普查及登记队伍的组织;餐厨垃圾排放普查及登记的方式方法;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实务等。

  市级集中培训应于2010年8月中旬前完成,区县培训应在2010年8月下旬前完成。

  各区县应将餐厨垃圾排放普查和登记试点工作纳入“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垃圾减量垃圾分类”活动总体安排,从2010年8月中旬起,全方面开展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宣传活动,同时,积极组织并且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科普等活动,提高全社会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认识。

  1.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餐厨垃圾排放普查和登记试点信息的汇总;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本区县信息的汇总;市市容环卫协会负责全市相关信息的汇总,并做好信息的报送和反馈工作。

  2.各区县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餐饮服务单位及普查登记人员开展交流与观摩,及时总结经验,交流典型做法,推动普查和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我单位自愿遵守北京市实施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上填报内容符合实情。

  注:1.单位类别指:经营性餐饮单位(A);机关、部队、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集体食堂(B),请将对应字母填写在单位类别处。

  3.按容积和重量两种计量方式均应填报,不具备称重计量条件的,按1千克/升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