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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涉气执法领域)

日期:2024-02-14 17:52:08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2023年,山东省深入推动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VOCs)强化治理,充分的利用自动监测、走航监测、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实现对大气污染源的精准溯源,有效提升执法效能。为确保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现公布青岛、东营、临沂、枣庄、滨州、潍坊等市6起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2023年6月初,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查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时发现,青岛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且该公司是2023年青岛市重点排污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自动监测站房运维记录、站房视频监控录像以及数采仪参数设置日志,发现自2023年2月起,运维人员每次进行设备校准离开后,均有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操作设备、转动监控摄像头,违规对二氧化硫“高标低校”、违规修改氧含量、氮氧化物等标气浓度参数设置,同时段数采仪日志数据均立即出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实测数值急剧下降的现象。经调查,确定该公司员工共14次违规进入自动监测站房修改气体分析仪的设置参数,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根据《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已刑事拘留5人。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隐蔽且专业性较强,生态环境部门要熟练掌握自动监测领域专业相关知识,充分的利用各种监控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手段,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和问题发现率,同时也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2023年4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两打”行动执法人员发现东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线索,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东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测站房内监控视频,查阅该公司自动监测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两名工作人员于4月9日16时及4月10日7时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擅自调控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泵开关,导致采样进气量减少,4月9日自动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数据由22mg/m3骤降至9mg/m3,4月10日二氧化硫由20mg/m3骤降至7mg/m3。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现场核实确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刑事拘留2人。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平台、视频监控挖掘异常线索,提前精准锁定了违法行为,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科学办案,具有借鉴意义。

  2023年4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两打”行动执法人员发现沂南县某硅砂有限公司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线索,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联合深入调查。经查,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2月23日期间,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断电停运自动监测设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期间仍然组织生产,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对排污单位的重要监管手段,排污单位应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严密监管,强化行刑衔接,对随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在线数据造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现精准打击,让违法企业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2023年7月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滕州市某木业板材厂VOCs废气治理设施存在损毁迹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同时段该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热压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活性炭+等离子”治污设施中“等离子”模块舱室门脱落,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该企业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29000元罚款。

  部分企业环境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通过现场检查等传统监管方式难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线索。充分的利用无人机巡查、远程监控等科学技术手段,可及时锁定违法证据,提升问题排查精准度,强化问题发现能力。

  2023年6月22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用电监管数据日常巡查时发现,山东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出现用电监控报警信息。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机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的VOCs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步运行,印刷流程产生的VOCs污染物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24500元罚款。

  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影响臭氧指标的关键前体物,日常管控很重要。用电监控数据能够反映公司制作与治污设施运转情况,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用电监控设施开展非现场检查,弥补了传统现场检查手段的不足,实现技术监管发现线索与现场执法监督帮扶的有效结合。

  2023年6月1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通过走航监测发现某化学有限公司周边出现VOCs高值。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氯苯项目处于生产状态,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配套安装活性炭吸附设施,但污染防治设施的引风机未运行,致使挥发性有机物无法收集,经使用便携式PID现场检测,显示VOCs数值为50.78mg/m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严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60500元罚款。

  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能够大幅度提高执法效能。本案中利用走航车、PID等高科技设备,为及时查找污染源、精准锁定违法公司可以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支撑,有力督促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加强治污设施运维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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