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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日期:2023-09-30 23:12:51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餐厨废弃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在市城区、县城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制定实施餐厨废弃物有关政策,依法监管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指导协调县(区)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协调,以及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运输工具,打击餐厨废弃物非法收运、处置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餐厨废弃物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项目用地的审查办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打击经营假冒伪劣、来源不明食用油及销售“地沟油”等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管理,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依法查处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饲料用油及其他原料辅助生产饲料和饲喂畜禽的违法行为。

  价格部门依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及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旅游和服务业发展部门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充分的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把餐厨废弃物规范管理纳入星级酒店和宾馆的考核评定体系。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的原则。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市、县(区)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统一填写联单,未按规定填写联单的,不得进行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理应当对所在地市或县(区)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理应当对所在地市或县(区)主管部门预申报备案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理应当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并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所在地市或县(区)主管部门应将餐厨废弃物的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旅游、服务业等部门。餐厨废弃物产出单位在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旅游、服务业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提供备案情况复印件。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设置符合规定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设施,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并保持旁边的环境的干净整洁;(二)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三)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处;(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六)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七)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单位理应当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委托收集运输合同,并遵守以下规定:(一)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喷涂企业名和监督电话,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四)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单位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相关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二)严格按照经营协议及有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三)应当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符合国家环境标准;(四)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环境整洁,达到规定绿化标准;(五)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六)依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七)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应当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八)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最终产品台账。(九)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十)根据相关要求定时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仔细的检测、评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做监督检查。根据自身的需求,市主管部门可以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单位派驻监督员。

  第十四条市、县(区)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理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并报市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县(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十七条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名单及其营业范围、服务标准。

  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并立即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相关责任部门进行通报和查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执行标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根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收运协议;(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四)未根据相关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六)未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按期改正的,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或造成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不能正常收集的,视情节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餐厨废弃物流入不法商贩手中、用于加工饲料或生产食用油脂等行为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四款规定,按期改正的,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或造成餐厨废弃物无法分类收集或与其他废弃物混装,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管网等现象的,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下水道堵塞,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五、六款规定,按期改正的,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根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按期改正的,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餐厨废弃物两次以上清运不及时、严重积压或餐饮单位及群众反映强烈,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或交由其他处理单位私自处理谋求利益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四款规定,经按期改正的,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或两次以上违反第四款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有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二)未根据相关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出、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四)未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最终产品台账。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四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违反该项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五)未按要求定时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仔细的检测、评价,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违反该项规定,影响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正常运输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五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根据相关制度予以问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规定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备案制度,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和年审;(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四)未立即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