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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日期:2024-04-18 12:13:09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公司申请和办理。

  申请单位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承诺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2020】42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5号);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5号)。

  (一)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厨余(餐厨)垃圾处理场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人员,这中间还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视测定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视测定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一定效果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验测试仪器,配备环境监视测定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 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一)申请材料:内容参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机构审批许可申报表》

  8.主要技术人员名单(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含身份证、技术职称证及单位参保证明等);

  9.主要技术设备(技术设备相关证明,含购置合同或发票、合格证或第三方检测证明);

  10.各项管理制度(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视测定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

  13.承担过的主要生活垃圾项目及质量(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废弃物达标排放监测报告、项目主要运行设备现场照片(中控室、焚烧炉、烟气处理、渗滤液处理、沼气检测、飞灰处理、在线检测等区域照片));

  应当提交的材料:内容参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机构审批许可申报表》

  12、承担过的主要生活垃圾项目及质量、株洲市xx区xxx项目合同、对某某公司的意见;

  (购房或租赁合同,房产证,门头、办公区、会议区彩色照片)、停车场地证明(购房或租赁合同,房产证及现场彩照若干)、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需办理垃圾运输业务应提供)

  (二)告知承诺方式: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可从双牌县政务中心城管窗口、双牌县政府网站、双牌县政务服务旗舰店等平台等处获取,申请人可自行打印、 填写,并在申请办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业务时与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

  (3)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时限:申请单位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电话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